溫州:6月1日起,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評標全程留痕!
日前,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的意見》。本意見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
依法保障評標專家獨立開展評標,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
一經批準,招標人不得隨意改變招標方式,確需改變招標方式的,應報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并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各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預算應同步編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留份額。
原文如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提升我市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加快構建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健康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堅持全市一盤棋,完善招標投標制度設計,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作用,推動全市招標投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助力打響“溫暖營商”品牌,為溫州全力沖刺“雙萬”城市、提速打造“全省第三極”提供有力支撐。
——堅持權責明晰、上下一體。完善“政府領導、發改牽頭、行業監管、紀委監督、平臺支撐”管理機制,構建“條抓塊統、邊界清晰、權責一體”工作體系,統一全市招標投標監管體制。
——堅持創新驅動、增值服務。推動招標投標領域制度、技術創新實踐,優化招標投標流程機制,促進招標投標活動數字化、智能化和便捷化,滿足市場需求,激發市場活力。
——堅持高效聯動、協同共治。聚焦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建立健全聯合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線索傳遞、會商研判、聯合執法,構建招標投標治理長效機制。
二、厘清職責權屬
(一)明確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組織擬訂并推動落實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統籌協調招標投標重大問題,聯合相關部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相關工作。市政務服務局負責指導、監督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對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進行業務指導;推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操作流程擬訂與實施。經信、資規、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能源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對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鏈條全過程監管,主要職責包括:落實好省級有關部門監管要求,按權限受理市本級監管的招標項目,對招標文件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管;監督招標人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以及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專家和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和考評;監督開標和評標過程、接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處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開展標后合同履約監管和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管理等工作;調查處置省招投標智慧監管監督系統的預警信息,做出相應行政處理決定并反饋;根據職責分工受理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按程序辦理并向移送部門反饋處罰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辦理招投標案件中發現的問題。
(二)明確監管范圍。1.市住建局負責市本級立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市級財政出資50%及以上(補貼類除外)的省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市本級立項審批(或核準)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市域鐵路新(改、擴)建項目和省高網、高速公路互通、普通國道新(改、擴)建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3.市水利局負責市本級立項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省級水利部門監管以外的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大型水利工程及土石壩壩高超過70米或混凝土壩壩高超過100米的中型水庫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4.除以上市本級負責監管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建設所在地縣(市、區)、功能區負責監管。涉及跨縣(市、區)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工作由市級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協調。5.各縣(市、區)及功能區結合實際情況,明確當地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行政監督部門。
(三)加強多跨協同治理。深化招標投標領域公權力大數據監督,提升大數據監管監督發現問題、治理問題能力。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司法、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充分發揮省招投標智慧監管監督系統作用,完善案件線索雙向移送、接收、轉辦和反饋機制,涉及圍串標等經濟犯罪問題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及時與紀檢監察、公安機關會商溝通后履行線索移送程序。國資監管機構將國有企業組織招標和參與投標納入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從嚴管理。
三、落實主體責任
(四)強化招標人主體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等自主權。招標人應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議事決策機制,全面落實組織招標、處理異議、督促履約等方面責任,并加強招標投標全過程檔案管理。招標人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對中標候選人是否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進行核實,發現異常情形的依法依規進行復核和糾正。
(五)嚴格規范投標人行為。投標人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依法誠信參加投標,自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投標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或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或不良行為被相關部門處理的,應及時予以公示。
(六)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機制。建立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準入及退出機制,強化動態考核管理及結果運用。鼓勵招標人在委托招標代理業務時優先選擇服務質量好、評價結果優的招標代理機構,省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加強招標代理行業自律,提升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與專業水平。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人的委托合同范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宜,合理收取費用。
(七)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完善評標專家抽取監督制度,嚴格規范評標專家抽取。依法保障評標專家獨立開展評標,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期間,應服從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四、完善流程機制
(八)嚴格審批核準招標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同步提出申請,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項目審批、核準文件中一并明確。一經批準,招標人不得隨意改變招標方式,確需改變招標方式的,應報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擬不進行招標的、依法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擬邀請招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并履行規定程序。
(九)規范招標計劃發布。全市范圍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在項目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發布時間7日前發布招標計劃,提前讓潛在投標人了解招標項目情況。因特殊原因需緊急開展的招標項目,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后,可視情縮短提前發布時間。
(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招標人應及時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信息。招標人應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前將擬發布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公示不少于5日。招標公告中應載明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公開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約驗收、價款結算等履約情況信息;合同金額變更超過10%、工期延長超過15%、項目負責人變更等應作為合同重大變更情形進行公開并注明原因。
(十一)規范使用統一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全省推行使用統一示范文本的,各部門及各縣(市、區)不得自行制定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標人使用。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前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十二)改進評標辦法和評標機制。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合理確定評標時間和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完善評標委員會對異常低價的判別處理程序。全面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探索建立遠程異地評標副場隨機抽取、主副場評標專家專業及數量隨機分配的“雙隨機”機制。常態化開展省內遠程異地多點評標,推進評標專家當天抽取、就地評審。推行運用隱藏投標人信息的暗標評審,深化電子暗標評審在各類型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應用。
(十三)優化中標人確定程序。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機制,招標人應嚴格執行《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通知》,建立定標機制,完善內控制度,并納入“三重一大”議事管理范圍。定標應按照充分競爭、優質優價的原則,綜合考慮信用情況、履約能力、投標報價等因素,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與區域、地域相關要求的指標,擇優選擇合適的中標候選人成為中標人。
五、強化數字賦能
(十四)推進全流程電子化交易。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并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交易場所、系統、數據庫等的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及時落實有關部門的監管要求,提供監管所需的數據、信息、權限、通道、場所等,配合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管。
(十五)推進數字化見證服務和數字證書互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全面排查全流程電子化交易過程的風險點,進一步明確數字見證服務內容,充分利用視頻監控、AI功能等手段,建立健全數字見證系統,實現見證信息全面可記錄、動態可追查。全面推廣全省數字證書互認應用,確保“一處辦理、全省通用”。推動電子營業執照在招標投標領域的應用。
(十六)推廣電子保函(保險)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完善電子保函(保險)應用,穩步拓展電子保函(保險)種類,滿足市場主體多樣化需求。各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應規范開展業務,合理設置電子保函(保險)收費標準,遵循見索即付原則,及時履行賠款義務。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業務開展不規范的,應予以公示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應予以清退。
六、助力中小企業發展
(十七)保障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招標人應嚴格落實招標投標“七個不準”要求,高質量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文件,合理設置招標控制價,在招標公告發布的同時提供招標控制價清單及有關內容。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妨礙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隱形壁壘”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十八)加大扶持中小企業參與招標投標的力度。強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編制,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各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預算應同步編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留份額,預留方式可采用整體、標段、聯合體、合同分包等形式預留。積極開發靈活適用的金融服務產品,助力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十九)鼓勵支持聯合體投標和專業分包。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提高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比例。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促進企業間優勢互補、資源融合。企業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其聯合體成員中的業績在項目投標時應予以認可;投標人提交以聯合體形式的項目業績,以該項目聯合體協議書分工確定的內容為準。鼓勵大型企業合理確定分包范圍,帶動專業承包的中小企業共同發展。探索將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投標情況列為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考核內容。
(二十)完善信用評價結果運用機制。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健全信用承諾機制,完善招標投標領域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依法依規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責任主體實施懲戒,健全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修復機制。依法限制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發揮信用激勵機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業獲得感。鼓勵招標人對無失信記錄的中小微企業或信用記錄良好的投標人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的優惠待遇。
七、提升監管實效
(二十一)加強政策文件清理規范。完善招標投標市場壁壘線索征集機制,開展招標投標法規政策文件專項清理,對存在所有制歧視、行業壁壘、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予以修訂、廢止。未納入全省招標投標政策法規文件目錄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為監管依據。政策文件制定要認真執行《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不得干涉招標人、投標人自主權,禁止在區域、行業、所有制形式等方面違法設置限制。
(二十二)加快推進智慧監管。創新招標投標數字化監管方式,運用AI功能推動現場監管向全流程數字化監管轉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數字化執法規則標準,運用非現場、物聯感知、掌上移動、穿透式等新型監管手段,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加大招標文件隨機抽查力度,強化同類項目資格、商務條件分析比對,對異常招標文件進行重點核查。探索開標智慧審查、評標智慧輔助、結果智慧核查和標后智慧監管。
(二十三)強化標后履約監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資在建工程項目標后履約情況“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機制,將標后履約情況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情況。強化招標市場與履約現場聯動,將履約情況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
八、其他事項
(二十四)明確時間計算要求。本意見中“3日”“5日”“7日”“15日”的規定是指自然日。有關公告(公示)、投訴有效期等期間按日計算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次日開始計算;最后一日如遇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應順延至法定休假日結束后第1個工作日。依照本意見規定應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開公示的信息,以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開公示的時間計算期間。
(二十五)本意見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溫州市人民政府以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21〕11號)同時廢止。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